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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行初1号

原告赵洪涛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3行初1号原告赵洪涛,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宋德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德伟,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

原告赵洪涛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洪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书强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