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3行初1号原告赵洪涛,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宋德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德伟,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
原告赵洪涛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洪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书强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