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刑更167号

惠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惠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67号罪犯惠望,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安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惠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唐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惠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惠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惠望减去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至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