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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恢字第203号

陈兆胜与慕国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兆胜,慕国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恢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陈兆胜。被执行人慕国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高双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XX在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慕国志在15-1920号执行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