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恢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陈兆胜。被执行人慕国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高双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XX在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慕国志在15-1920号执行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