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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220号

曾锦新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曾锦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20号罪犯曾锦新,又名曾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锦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400.6元。宣判后,被告人曾锦新不服,就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曾锦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因罪犯曾锦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曾锦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07年6月27日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2011年8月19日、2013年10月25日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1743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78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1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曾锦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锦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3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226.18元,经济账户余额为793.6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锦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属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锦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