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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394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新发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新发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古宛鑫,周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9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董健,行长。被执行人广西新发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琼。被执行人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罗平安。被执行人古宛鑫。被执行人周义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新发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南宁市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栋2902、2903、2904号房,以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黄 郁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