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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54号

马国际诉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国际,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54号原告马国际,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际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国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楠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