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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308号

周征铨与胡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征铨,胡金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周征铨,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钱名海,泰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胡金光,男,汉族,1968年8月8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征铨与被告胡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征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周征铨承担。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