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760号
原告:汪庭飞,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17A102室。
被告:长春富盛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717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冠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庭飞与被告长春富盛德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庭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庭飞负担225.00元。
审 判 长 闫 欣
代理
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