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刑更129号

孟祥全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祥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29号罪犯孟祥全,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秦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祥全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以(2007)冀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孟祥全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9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唐刑执字第14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1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孟祥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3次,表扬2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出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全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