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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民特3号

徐红文等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徐某甲,程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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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特3号申请人徐某甲。申请人程某。申请人徐某乙。申请人徐某丙。申请人徐某丁。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某甲、程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某甲、程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27日经铁山区友爱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座落在黄石市铁山区鹿獐山100-5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9.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字第99私571**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黄石国用(2001)字第3114号。此房为程某和房主徐辉元夫妻共同财产,房主徐辉元于2007年3月12日去世。现程某和其他子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四人自愿无条件放弃此房屋继承权,并同意过户给徐某甲。

二、继母程某现在所住房屋(铁山区鹿獐山96-16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字第99私571**号,土地证:黄石国用(2001)字第3202号)产权属徐某甲所有。程某有长期居住使用的权利,在此期间双方不得任意出租和转让,继母程某百年后房屋由儿子徐某甲处置,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此协议为两人真实意愿下签定。现请求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上述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 春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芳小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