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76号原告山东亿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洋花园10号网4号。被告青州金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4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金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鲁******号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人所有的鲁******号越野车一辆。冻结被告在银行帐号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