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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006号

上海瑞元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杨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瑞元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杨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006号原告上海瑞元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人黄玉梅。委托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海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瀚,女,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元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杨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瑞元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国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