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65号原告许海林,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峰,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林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42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峰在建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34200元。
二、查封担保人蔡永铭所有的闽H××号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