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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65号

许海林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海林,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65号原告许海林,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峰,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林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42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峰在建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34200元。

二、查封担保人蔡永铭所有的闽H××号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