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执25号

祁东县信用社与周南山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18548213-X。

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南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南山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南山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督字第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慧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卫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