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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872号

丘志民、孔祥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丘志民,孔祥强,孔晓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丘志民,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孔祥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孔晓琳,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23民初193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祥强、孔晓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孔祥强、孔晓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孔祥强、孔晓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起被执行人孔祥强、孔晓琳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和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南生

审判员  蓝树高

审判员  张兴发

书记员  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