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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2003号

董沛樟与叶路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沛樟,叶路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003号-4申请执行人董沛樟,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叶路赞,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关于董沛樟申请执行叶路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27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叶路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返还一审案件诉讼费2334元。因叶路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董沛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1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917号案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58.69元,申请执行人董沛樟参与分配得款8029.34元。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剩余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路赞与冯庆缓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一路22号十二座2402房(证号0100075470)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于2015年12月29日进行第三次拍卖,由曾卡平(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060000.00元(壹佰零陆万元整)的价格竞得,其已足额缴交拍卖款。因该处房产已设定抵押给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致函本院参与分配的材料中的(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路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20000元及至2014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9077.14元。故该拍卖成交款1060000.00元,退评估费5150元给佛山市鸿科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扣除本案执行费3103元及退本案申请执行人一审案件诉讼费2334元及开琐费用600元,扣除(2014)佛城法执字第917号案执行费2977元及退该案申请执行人高彩云一审案件受理费2139元,扣除(2015)佛城法执字第4699号执行费2961元及退该案申请执行人高彩霞一审案件受理费2398元,余款1038338.00元已退给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另经向广东省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叶路赞名下有佛山市禅城区豪滋味快餐店的个体工商登记,并正在经营该快餐店,因其拒不将经营所得用以偿还债务,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债务。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0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昌斌

审 判 员  张文勇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津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