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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362号

张杨、徐淑华诉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杨,徐淑华,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62号

原告:张杨,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徐淑华,女,1956年8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25号供热调度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徐淑华诉被告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徐淑华以与被告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徐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杨、徐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齐永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