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81号申请人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鞍莲路82号。法定代表人吕文生。申请人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2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票面金额为:柒万捌仟捌佰零壹元玖角贰分,票号为:3020005325243069号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账务中心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濯非
审判员 刘之华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