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晨磊印刷包装材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富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马士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晨磊印刷包装材料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富民纸业有限公司(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1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富民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惠军村惠闸750号房产目前正在评估、拍卖,因拍卖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33935.32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