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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1120号

全朝辉与绩溪县万家利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全朝辉,绩溪县万家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1120号

原告:全朝辉,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万家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益民。

委托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朝辉诉被告绩溪县万家利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绩溪县万家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皖1824民初113号]要求本案原告全朝辉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计21808元。

本院认为:本案须以(2016)皖1824民初11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