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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48号

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建梨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建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41号2栋1-101号。法定代理人赵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建梨,农民。关于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建梨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梨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