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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115号

李云山与王福强、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云山,王福强,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115号原告李云山,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王福强。被告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立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