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416-1号申请人张军锋,男。被执行人吕国杰,男。申请人张军锋与被执行人吕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100000元债权未获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