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XX,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荣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署袜街3号。法定代表人陈荣高。第三人陈荣高,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XX与成都市荣高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真伟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人民陪审员 李 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