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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082号

XX与成都市荣高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XX,成都市荣高商贸有限公司,陈荣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XX,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荣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署袜街3号。法定代表人陈荣高。第三人陈荣高,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XX与成都市荣高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真伟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人民陪审员  李 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