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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288号

郭增强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郭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288号罪犯郭增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献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增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4月2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及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郭增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郭增强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增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四次;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共获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孙书良、肖启春及罪犯证明人宋书强、田双磊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增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增强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及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春利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