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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46号

陈某与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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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4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蔺玉林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善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正月,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正月二十七,原告为被告购买金手镯、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共计22000元。第二天,原告经过媒人向被告给付定亲彩礼68000元。定亲后,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恋爱,不久便提出分手,而且拒绝返还彩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共计9万元。被告顾某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正月,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媒人桑开英、丁某共同介绍相识,其中桑开英与原告陈某系庄邻关系,丁某与被告顾某系庄邻关系。同年正月二十七,原告陈某为被告顾某购买金手镯、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支出2万余元。次日,原告陈某经过媒人向被告顾某给付定亲彩礼68000元。后被告顾某向原告陈某回礼8800元。此后,双方因琐事感情渐生隔阂,导致分手。上述事实,由桑开英证人证言、丁某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经审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解除婚约关系后,原告陈某可以要求返还因习俗给付的彩礼。首先,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原告陈某在定亲时向被告顾某给付现金彩礼68000元,购买“四金”首饰等支出约2万元,该支出均应认定为彩礼。其次,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综合被告顾某回礼8800元的情况,结合婚约关系解除的原因,并参考当地风俗习惯,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顾某返还彩礼75000元。被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应当承担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彩礼75000元。如果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25元,由被告顾某负担9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蔺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