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执字第613号

庄腊希申请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腊希,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庄腊希。被执行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庄腊希申请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6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戬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