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刑初1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村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5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屈某伙同韩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踩点,购买扳手、手套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蒲城县陕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城西电厂)北厂区,后进入厂房二楼变压器房间,将变压器卸开,盗走变压器内铜板,经鉴定被盗铜板价值4165元,被盗铜板销赃后获款1460元,赃款挥霍。2013年12月6日二人去城西电厂欲再次盗窃变压器铜板时被电厂职工发现,被告人屈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已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审理惩处。
被告人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屈某和韩某(已判决)预谋去蒲城县陕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城西电厂)盗窃,踩点后,二人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于2013年12月5日早10时许翻墙进入城西电厂北厂区,后又进入厂房二楼变压器房间,将变压器打开,盗走变压器内铜板一块,经鉴定被盗铜板价值4165元。二人将所盗铜板用韩某租赁的别克轿车拉至蒲城县东环路海玲废品收购站销赃,获款1460元,被告人屈某获赃款600元挥霍。2013年12月6日二人再次去城西电厂盗窃变压器铜板时,被城西电厂职工发现,被告人屈某被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蒲城县城西电厂副总)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12月6日早9时30分左右,他和李卫峰在电厂巡查,发现有人盗窃变压器内芯铜板,他们抓住了其中一人,名叫屈某,以前在他们厂干过活,另一个翻墙跑了。他们发现铜芯已被盗,就报案了。2、证人李卫峰的证言同被害人XX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3、证人田锋锐(蒲城县东环路海玲废品收购站)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他以1500元左右从一个开着黑色三厢小车的小伙子处收购了一块铜板,后来把这铜板1200元卖了。4、证人雷金荣(经营汽车租赁)证言及租赁合同一份证明:2013年11月8日韩某在他公司租赁了一辆别克黑色三厢小车,车牌号是陕EX56**。后来找韩某要车没找到人,韩某没有付租赁费。直到2014年1月21日找到韩某家人才把车要回来。5、证人吴存良(城西电厂工作人员)证言证明:被盗变压器内部的铜板为紫铜,条状结构,长一米左右,宽二、三十厘米左右,厚度三厘米左右,重量三十多公斤。6、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状况。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扣押银白色活动扳手2个、深色扳手1个、白水运动鞋一双、深色上衣一件、白色手套1双。8、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2013)1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紫铜板一块,价值4165元。9、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韩某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0、同案犯韩某供述:他和屈某在城西电厂干过活,情况熟悉。后他们商量去城西电厂盗窃,头一天他们先去踩点,然后他去买了扳手等作案工具。2013年12月5日早上,他们翻墙进入城西电厂,从变压器上卸了一块铜板,然后用他租赁的车将铜板拉到东环路路西的废品收购站,卖了1460元,给了屈某600元。第二天他们又去城西电厂盗窃,正卸铜板,被人发现,屈某被当场抓获,他翻墙跑了。盗窃时他的衣服扔在了现场。11、被告人屈某的供述与同案犯韩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屈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传唤拒不到庭,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未遂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晗露
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
人民陪审员 雷红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