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刑初9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其拉果,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身份证号码:,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2015年4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其拉果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九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其拉果及翻译人员陈文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欧其拉果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人行天桥下,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从陈某某身体后侧抢走其戴在颈部的金黄色项链一条,后欧其拉果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95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欧其拉果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累犯,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欧其拉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抢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检验报告及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及户籍材料,证人刘某某、罗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欧其拉果的供述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其拉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决定予以支持。欧其拉果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欧其拉果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其拉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伟
人民陪审员 王沛
人民陪审员 马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