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38-3号
原告:中江县鑫家乐玻璃加工厂,住所地中江县玉兴镇长春村11组。经营者:覃开选,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双流县兴福益嘉家私厂,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彭镇兴福村4组。经营者:邓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鑫家乐玻璃加工厂诉被告双流县兴福益嘉家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江县鑫家乐玻璃加工厂诉被告双流县兴福益嘉家私厂买卖合同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曾小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琲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