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402行初10号原告罗显刚。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光鉴,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显刚诉被告眉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已在被告的协调下,与所在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显刚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显刚负担。
审判长 彭 英
审判员 姚晓莉
审判员 周明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