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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刑监字第22号

朱玉石犯受贿罪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受贿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张中刑监字第22号朱玉石:你因犯受贿罪,对本院(2012)张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你受贿103.5万元与事实不符,以及侦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朱玉石伙同配偶符太媛收受符太海、陈化球、余湘江共同行贿的财物100万元,收受陈化球单独行贿3.5万元,共计受贿103.5万元”。上述事实有行贿人符太海、陈化球、共同作案人符太媛的陈述,且符太海、符太媛就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等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致。此外,还有朱娅丽、陈明桂等人的证人证言及相关的银行存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关于你提出原判认定的受贿数额属于正常经济往来的问题。原判已对你提出的属于经济往来部分已扣减,并未将经济往来作为受贿的数额来认定。且你提出的该主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故你提出的原判认定其受贿103.5万元属于正常经济往来与事实不符,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你提出侦查、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案中,侦查阶段虽然存在询问笔录中的有罪供述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情形,但原判未将你的供述与询问笔录中的不一致的部分作为犯罪的证据予以认定,而是根据共同作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你受贿的犯罪事实。因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你提出的侦查、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2012)张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形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