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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39-1号

申请人安阳市众邦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众邦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姜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39-1号裁定书,于2016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