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阮金仙被执行人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85554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仲(金)调字第1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50的存款人民币122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