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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12号

周瑞与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瑞,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12号原告周瑞,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庄炳坤。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瑞与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瑞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瑞承担。

审 判 长 梁  俊  辉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