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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527号

刘贤龙与刘化民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贤龙,刘化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527号原告刘贤龙,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化民,男,6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龙与被告刘化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贤龙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化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贤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