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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刑初字第319号

陈计福、杨章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计福,杨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计福(绰号“福几”),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上栗县人,无业,住上栗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杨章云(绰号“云狗”),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上栗县人,无业,住上栗县。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9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笑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新群村被害人黎某家,在黎某家附近找到一把梯子后,被告人杨章云利用梯子从黎某家二楼卫生间的窗户进入家中,之后被告人杨章云将黎某家的大门打开,被告人陈计福随即也进入黎某家中,二人在黎某的客厅及卧室中盗得两条黄芙蓉王香烟、一部金立F301手机及汽车钥匙。后被告人陈计福用汽车钥匙打开黎某的汽车,在车内盗得4包和天下香烟及一个咖啡色休闲包,包内有49000余元现金。在拿到包内的钱后,被告人陈计福将包扔在院子里的坪里,之后二被告人便逃离现场。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2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4包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金立F301手机价值人民币1183元。2、2015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被害人柳某1家,见柳某1家的卫生间窗户未安装防盗窗,于是被告人杨章云便从窗户进入屋内并将大门打开,被告人陈计福进入屋内后,二被告人在房间内盗得一部苹果5S手机。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965元。3、2015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萍栗路被害人王某家,被告人杨章云从旁边一户平房处爬到二楼王某家,在客厅一裤子口袋内盗得400元现金。4、2015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胜利路与滨河北路之间的三角小区被害人曾某家,见曾某家二楼阳台未安装防盗窗,二被告人便从旁边找来一把楼梯,被告人杨章云利用楼梯爬上二楼阳台并进入屋内,被告人杨章云打开曾某家的大门,被告人陈计福进入屋内后,二被告人在房间内盗得2000元现金及一台OP**手机后逃离现场。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3007手机价值人民币1245元。5、201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栗江路被害人李某家,见李某家一楼大门没有关门,于是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便从一楼来到四楼,在四楼房间内的衣服口袋内盗得100元现金。6、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萍乡市燎源小区附近被害人严某家,见严某家的窗户未安装防盗窗,于是二被告人便从窗户爬进屋内,在屋内盗得500元现金及一台三星19168i手机。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19168i手机价值人民币412元。7、2015年3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萍乡市安源区新苑小区,见被害人钟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未拔钥匙,于是二被告人便将该摩托车盗走。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75元。8、2015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南川社区被害人陈某家,发现陈某家的二楼未安装防盗窗,于是二被告人便从旁边找来一把楼梯及一个方桌,用楼梯架在方桌上爬上二楼,在陈某家客厅的裤子内盗得400元现金。9、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樟树市楼门前被害人黄某家,见黄某家未安装防盗窗,于是被告人杨章云爬进屋内,打开大门让被告人陈计福进入屋内,二被告人将黄某房间内的苹果5S手机及黑色的女式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014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计福法庭上辩解第一次盗窃事实中包内只有42000余现金,他还在衣服口袋里翻找到现金2000余元,第二次未进入到被害人屋内,也未盗得手机,第四次盗窃金额不足1000余元。被告人杨章云在法庭上辩解第一次盗窃事实中包内有42000余元,在其他地方还找到现金一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新群村被害人黎某家,在黎某家附近找到一把梯子后,被告人杨章云利用梯子从黎某家二楼卫生间的窗户进入家中,之后被告人杨章云将黎某家的大门打开,被告人陈计福随即也进入黎某家中,二人在黎某的客厅及卧室中盗得两条黄芙蓉王香烟、一部白色金立F301手机及汽车钥匙。后被告人陈计福用汽车钥匙打开黎某的汽车,在车内盗得4包和天下香烟及一个咖啡色休闲包。二被告人在黎某卧室及休闲包内共盗得44000余元现金。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2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4包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金立F301手机价值人民币1183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杨章云家进行搜查,扣押到了上述白色金立手机,并将其及时发还给了被害人黎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2日21时,她老公就将车子停在自家车库,她的休闲包落在车子的副驾驶座位上,四包和天下香烟也是放在车子上面,次日发现被盗。从监控里看到两个男的一个高点,一个矮点。这次被偷一部金立牌的白色手机、五万多元现金、四包和天下香烟及两条芙蓉王。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他伯父杨章云给了他一个白色金立直板手机,杨章云拿给他时已是一个旧手机了。3、被告人陈计福的供述,2015年大年初四的晚上,他和杨章云商议搞点钱用。凌晨2时许,他们来到上栗镇施家岭后一处酒店后面的房子,他们从这户人家旁边的一个厂房堆放杂物的房间内找到一个楼梯,杨章云顺着楼梯从这户人家卫生间的窗户爬入,在二楼卧室内偷得几千元钱和一个手机,他们在客厅内偷得2条硬中华烟和2条黄芙蓉王烟,杨章云从卧室内偷得汽车钥匙将停放在大门口的小轿车打开,他们从这辆车内偷得一个包和5包和天下香烟。得手后他们将车钥匙扔在这户人家里后从后门离开,他们来到离这户人家后面的一个棚子内打开包,发现包内有4万2千多元钱,后弃包离开。他分得23000元、1条中华烟、1条芙蓉王烟、2包和天下烟,手机被杨章云拿走了。4、被告人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日晚上他和陈计福商议去偷窃,凌晨3时,他们在上栗街上与农村交界的地方发现了一栋两层的别墅和棚子里的一张梯子,于是他们利用梯子从这户人家二楼的窗户爬了进去,再到一楼把后门打开,然后陈计福在这户人家里翻找财物,他撑着雨伞在外面等他,不久后陈计福提着塑料袋出来了。这次他们一共盗窃了4万3千多元钱(其中包内42000余元),两条黄芙蓉王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五包散的香烟,还有一部白色的直板手机。他们平分了赃款赃物,分得21000余钱,手机被他拿走了,后他将手机给了他的侄子杨某。5、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指认作案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6、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从杨某手中提取到涉案的白色金立直板手机并依法予以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人黎某。7、光盘,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经过黎某家旁边的星豪大饭店时的情况。8、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金立F301手机价值人民币1183元,4包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2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关于本次盗窃现金,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均辩解包内仅有42000余现金,陈计福供述还在其他地方找到现金约2000元,且分得赃款23000元,杨章云分得赃款21000元,二人供述稳定,采信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认定该次盗取现金金额为44000元。

二、2015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被害人柳某1家,见柳某1家的卫生间窗户未安装防盗窗,于是被告人杨章云便从窗户进入屋内并将大门打开,被告人陈计福进入屋内后,二被告人在房间内盗得一部苹果5S手机。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96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柳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他和家人在睡觉,他老婆发现有一个人影在房间里,他们起来去追,但没有看见任何人。后经清点,发现他的一部苹果5S,16G手机和600元现金被盗。2、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2月2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他和们来到上栗县龙合村一栋别墅后面,发现卫生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于是他们从该窗户处爬到这户人家里面偷得一部苹果5S手机。3、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指认作案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4、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965元。关于被告人陈计福辩解本次未进入到被害人屋内,也未盗得手机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供述本次盗得一部苹果5S手机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三、2015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萍栗路王某家,被告人杨章云从旁边一户平房处爬到二楼王某家,在客厅一裤子口袋内盗得4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大年十三日早上(公历3月3日)她家里被盗,在清点物品时发现她爸爸放在客厅的衣服里有480元钱不见了。2、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3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他们来到上栗县萍栗路交警对面的住宅区,看见一户人家的二楼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于是他们从这户人家的二楼爬入,从客厅里的裤子口袋内偷得400元钱,之后他们逃离了现场。3、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指认作案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

四、2015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胜利路与滨河北路之间的三角小区曾某家,见曾某家二楼阳台未安装防盗窗,二被告人便从旁边找来一把楼梯,被告人杨章云利用楼梯爬上二楼阳台并进入屋内,被告人杨章云打开曾某家的大门,被告人陈计福进入屋内后,二被告人在房间内盗得2000元现金及一台OP**手机后逃离现场。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3007手机价值人民币124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他家里被盗,家里的衣服都被翻动并扔得到处都是,他妻子外衣口袋的2000元现金及放在床头柜上的OPPO白色手机被盗,后他报警了。2、被告人陈计福的供述,他和杨章云来到上栗县掌上明珠家具城里面的一个小区内,见二楼一户人家没有安装防盗窗,杨章云在小区旁边找到的楼梯从阳台爬进这户人家里面,进入后就将大门打开,他便从大门进入。他们从这户人家该的卧室内偷得一个白色手机,他从卧室内的衣服内偷得二千元左右的钱。他们每人分得九百多元钱,杨章云还分得一个手机。3、被告人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3月初的一天,他和陈计福进入上栗街上一个理发店,沿着楼梯到四楼,在这户人家家里找到了几十元钱。他们下楼之后从这栋楼的坐向右边继续往前走,进入一个有铁门的院子里发现一张楼梯,他们就爬楼梯进入到这户人家,盗窃了20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手机是他拿了,不知道放哪里去了,钱两人平分,一人一千元左右。4、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指认作案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5、被盗OPPO手机发票,证实被盗OPPO手机型号为3007,4.7英寸LCD。6、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OPPO3007手机价值人民币1245元。关于被告人陈计福辩解本次盗窃金额不足1000余元的意见,与被害人陈述及二被告人供述不符,亦不予采信。

五、201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上栗县上栗镇栗江路李某家,见李某家一楼大门没有关门,于是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便从一楼来到四楼,在四楼房间内的衣服口袋内盗得1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7时许,他家里被盗,后经清点发现他女儿放在衣服里的100多元钱被盗。2、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3月20号左右的一天晚上他们来到上栗县城区准备盗窃,凌晨2时许,他们来到上栗县维也纳KTV附近,见广州名剪下面的门没有关,于是进入到这栋楼的四楼,在一房间内偷得100元左右的现金。3、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指认作案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

六、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萍乡市燎源小区附近被害人严某家,见严某家的窗户未安装防盗窗,于是二被告人便从窗户爬进屋内,在屋内盗得500元现金及一台三星手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1日凌晨4时30分许,他起来上厕所,发现家中防盗门被打开,板梯间地上都是衣服,经清点发现被盗现金1200元、一块银白色的天王手表(2012年花费800元购买)、一部白色的三星手机(2012年花费3000元购买)、一部白色的华为手机(2012年花费800元购买),型号他不清楚,估计损失5800元左右。2、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们来到萍乡市燎原小区附近见有户人家没有安装防盗窗,便从窗户爬入,盗得500多元现金和一部三星手机。3、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指认作案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关于本次被盗白色三星手机的金额认定,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手机具体型号,鉴定结论无客观依据,故对该三星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七、2015年3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萍乡市安源区新苑小区,见被害人钟某的窗户未安装防盗窗,二被告人便从窗户爬进屋内,见楼梯间停放着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未拔钥匙,于是二被告人便将该摩托车盗走。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75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杨章云家进行搜查,扣押到了上述被盗摩托车,并将其及时发还给了被害人钟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9日,他将一辆蓝色的新大洲本田125赣J×××××男式摩托车停放在安源镇新苑小区xx号xx栋的楼梯间,3月26日他回家发现摩托车不见,后他报警了。被盗的摩托车是他在2013年元月花8500元购买的。车子没有锁,车钥匙他都放在车子上。他和邻居家共用楼梯间,他邻居在他回来时对他说在24日晚上听见像有小偷进来了。2、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3月20多号的一天晚上,他们来到萍乡市安源区燎原小区附近,见有户人家的二楼没有安装防盗窗,他们便爬入这户人家,但没有找到任何值钱的东西,在他们下楼梯的时候,见这户人家的楼梯间有辆蓝色的男式摩托车,没有拔钥匙,于是就将这辆摩托车偷走。3、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指认作案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杨章云家进行搜查,对被告人杨章云、陈计福盗窃的蓝色本田二轮摩托车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钟某。5、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75元。

八、2015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南川社区被害人陈某家,发现陈某家的二楼未安装防盗窗,于是二被告人便从旁边找来一把楼梯及一张方桌,用楼梯架在方桌上爬上二楼,在陈某家客厅的裤子内盗得40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31日早上7时许,他发现他家二楼客厅内的裤袋内600多元现金、汽车钥匙及一张长沙银行卡及汽车车内的两包黄芙蓉香烟被偷了。2、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3月31号左右的一天他们商量去偷东西,晚上11时许,他们从家里骑着摩托车来到湖南省大瑶镇河边上附近,见河边上的一户人家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便从这户人家的二楼爬入,偷得400余元钱后骑摩托车离开。3、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指认作案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有关情况。

九、201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窜至樟树市楼门前被害人黄某家,见黄某家未安装防盗窗,遂决定盗窃。于是被告人杨章云爬进屋内,打开大门让被告人陈计福进入,二被告人将黄某房间内的苹果5S手机及黑色的女式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经上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01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5年5月4日凌晨3时许,她被拔充电器的声音吵醒,发现她床边有一个穿黑衣服皮衣的男子在拔她的手机充电器,手里还拿着她的包,她大喊捉小偷,贼甩手逃走了。经清点发现那个小偷把她的一个苹果5S手机和一只黑色的女式手提包给偷走了,包里有身份证、3张银行卡和3800元现金。被盗的苹果5S手机是2014年4月份购买的,价值4900元左右,一个女式手提包,价值200多元,被盗总价值9000元左右。2、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的供述,2015年5月3号左右的一天,他们从萍乡市坐火车来到樟树市伺机行窃。凌晨一时许,他们来到樟树市一处居民区,见3楼的一户人家没有安装防盗窗,于是他们从这户人家的卫生间爬入偷得一个包,包内有2000余元钱和一个苹果5S手机,得手后他们坐火车离开。陈计福分得一个苹果手机,其他的东西分给杨章云。3、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014元。另外,上述所有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告人陈计福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杨章云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9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系被抓获归案。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综上,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共同盗窃九次,盗窃数额6446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可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计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章云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计福、杨章云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计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章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雪云

审 判 员  吴 浪

代理

审判员  刘思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文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