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屋,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山峡情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前锋村七组38号。法定代表人梁永恒。被执行人武汉山峡情茶业有限公司茗茶轩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44号(绿荫广场)。负责人陈百敏。关于王元屋诉武汉山峡情茶业有限公司、武汉山峡情茶业有限公司茗茶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元屋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山峡情茶业有限公司、武汉山峡情茶业有限公司茗茶轩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王元屋支付货款149,000元;2、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向王元屋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按每日0.175‰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前款标的执行完毕时再予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第一次公告费300元,第二次公告费300元,负担执行费2,193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山峡情茶业有限公司、武汉山峡情茶业有限公司茗茶轩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7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