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张英华与东源县三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英华,东源县三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张英华,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被告东源县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木京区新城东发贸易市场F03卡商铺3-4楼。法定代表人刘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华诉被告东源县三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张英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华

审 判 员  蓝 平

代理

审判员  何 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