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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台椒执字第1343号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阮小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阮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台椒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被执行人阮小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椒行审字第4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小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小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阮小红(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9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玲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