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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40号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曼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01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曼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曼(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1的存款人民币49281.3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任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