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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字第89号

刘加平与何海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加平,何海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字第89号原告刘加平,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何海宝,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龙虎山大道19号(阳光世纪天洁东路16-17号)。负责人郭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平诉被告何海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华诉被告夏仁德、辉腾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冯小华还在住院治疗,其治疗医疗费、鉴定结论尚未有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栩晟

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庄小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郑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