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字第89号原告刘加平,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何海宝,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龙虎山大道19号(阳光世纪天洁东路16-17号)。负责人郭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平诉被告何海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华诉被告夏仁德、辉腾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冯小华还在住院治疗,其治疗医疗费、鉴定结论尚未有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栩晟
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庄小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郑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