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成玉.
委托代理人:张太国,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金银子。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美英上诉人韩成玉因与被上诉人金银子、许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上诉人韩成玉。
审 判 长 李照令
审 判 员 宋 丹
代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