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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95号

韩成玉与金银子、许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成玉,金银子,许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成玉.

委托代理人:张太国,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金银子。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美英上诉人韩成玉因与被上诉人金银子、许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上诉人韩成玉。

审 判 长  李照令

审 判 员  宋 丹

代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