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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字第00033号

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与宁波市鄞州晟芝彩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宁波市鄞州晟芝彩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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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组织机构代码为X1015244-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施家村。代表人:施友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鄞州晟芝彩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6622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薛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晟芝彩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望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旭芳?PAGE??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