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组织机构代码为X1015244-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施家村。代表人:施友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鄞州晟芝彩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6622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薛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晟芝彩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望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旭芳?PAGE??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