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徐尚艮,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陈春元,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枞阳县。被执行人潘桂枝,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春元、潘桂枝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元、潘桂枝银行存款417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