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78号
原告:张中魁,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被告:储飞龙,男,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魁与被告储飞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张中魁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岳西县天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储飞龙财政项目资金20万元予以保全,并由王金放以其所有的皖H×××××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张中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保全担保人王金放所有的皖H×××××小型轿车亦应采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岳西县天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对储飞龙清偿20万元。岳西县天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
二、查封担保人王金放提供的担保财产皖H×××××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XX球
人民陪审员 蒋王简
人民陪审员 郭 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