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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339号

王鹏飞与李京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鹏飞,李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被申请执行人李京林。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京林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3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已经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李京林的银行存款2068275元。给申请执行人过付203670元,余款3155元转交执行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美弘

审判员  李淑昌

审判员  曹茂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