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执异2号申请异议人(案外人)益阳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站,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海棠西路金海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钟晓清,该站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罗树中,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赫山区。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异议人益阳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站(以下简称益阳劳保站)不服本院(2015)益法执字第86号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益阳劳保站向本院申请异议称:
一、异议人管理的劳保基金系从企业工程款中提取用于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项基金,该费用只能由被执行人享有,与法院执行的工程承包款性质不同。
二、根据湘建建(2015)6号文件中关于劳保基金“拨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工程中编号为43090020122601012012(057)的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达到全额拨付条件,只能拨付50%。
三、因被执行人已全部撤离工程,无法提供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料,该笔劳保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说还不属于被执行人。
四、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第八条劳保基金专款专用的规定,该笔款项由退还的条件是否存在来决定承包款协助执行的范围。
五、依据湖南省住房在城乡建设厅的相关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第19号通知的规定,劳保基金是确保建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益阳劳保站请求撤销本院(2015)益法执字第86号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罗树中与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益仲裁字(2014)第28号裁决书,该裁决生效后,罗树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益阳劳保站送达(2015)益法执字第86号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益阳劳保站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在益阳劳保站处的劳保基金1063261元。另查明:2016年1月21日,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向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情况向本院出具说明称,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已施工完毕,工程决算已经双方确定,并已足额支付了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工程款。“云顶上品”项目工程4、6栋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原因系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所致。又查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本院认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对劳保基金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即劳保基金系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劳保基金的代收、代付、监督和管理职能,故依据该规定,益阳劳保站提出劳保基金与企业工程款性质不同的异议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笔劳保基金由益阳劳保站按规定向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收,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外建筑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决算时结清、拨付。可知该笔预收的劳保基金益阳劳保站应以工程竣工决算为标准向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清拨付,本案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云顶上品”项目已完工,公司已撤离该项目,同时,结合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决算已经双方确定,工程施工完毕,并已足额支付了所有工程款”的书面说明,本院要求益阳劳保站协助将应拨付的该笔基金予以提取并无不当,益阳劳保站提出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达到全额拨付条件及该笔基金专款专用,不得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益阳劳保站提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料,该笔劳保基金是否属于被执行人不确定的异议主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或在资质升级时,必须提交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本案中,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故益阳劳保以未提供社保资料为由,提出劳保基金不属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与客观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益阳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站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京伟
代理
审判员 刘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曹 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琼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