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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监字第154号

薛志维、曹海军伪证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刑监字第154号薛志维、曹海军:你们为交通肇事、伪证一案,对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3)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薛志维犯交通肇事罪、曹海军犯伪证罪的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及照片,道路车辆监控视频资料,被害人衣服上轮胎印记,证人谢勤玉、刘丹、孙利军、孙玉林、孙成、张明山、刘国芹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你们也未提供新的证据否认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故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