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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242号

张国政与王付宝、孟祥爱民间借贷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政,王付宝,孟祥爱,付先如,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242号

申请人:张国政,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付宝,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孟祥爱,女,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付先如,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付先如,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王付宝、孟祥爱、付先如、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价值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仲康 来源: